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21民初2307号
原告芜湖央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芜湖央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央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央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15元,减半收取1155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57.50元,由原告芜湖央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道
人民陪审员 戴留根
人民陪审员 邓应好
书 记 员 丁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