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蚌埠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222民初1213号
原告蚌埠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被告安徽**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对工程量及计算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53157.79元。对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何时支付工程款,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工程计量表的时间,只是双方工程款的计算结果时间,不能作为工程款欠款时间的起算点。法律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惯例。具体到本案,工程款的支付,先由原告填报工程款申请,然后由被告相关人员审批后,根据工程款拨付通知单付款。这是双方操作的规程或惯例。由此,根据案情,本院确定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逾期付款的相应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初,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原告承包方式为其承建的S216繁新段灾毁修复工程进行透油层和粘油层施工,被告2018年5月25日向原告出具工程计量表,确认了工程款为154385.30元。此后,被告支付了101227.51元,余款53157.79元,未能支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安徽**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蚌埠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3157.79元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27日开始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蚌埠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预交),由被告安徽**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维贵
书记员  王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