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民终1797号
上诉人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8月4日收到上诉人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上诉人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洋
审判员 丁大慧
审判员 宋喜萍
书记员 陈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