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民初4935号 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号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7964051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丈夫。 第三人: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中路(原团结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752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