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3101民初4325号
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广州工业园产业中心办公楼A302、A304、A306、A308室。
法定代表人:舒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希娜,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宏发石材加工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昌军。
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希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15.5016万元、违约金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2704万元,共计118.772万元就“**?凤凰山”房产建设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1日,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能公司)与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吉首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湘3101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了被告**公司欠原告吉能公司工程款的金额和付款时间,但未对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电力工程施工属“**?凤凰山”房产建设施工项目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9日,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凤凰山房产建设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合同》,约定被告将**?凤凰山房产建设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还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9月10日,该项目竣工验收。2020年6月2日,经原、被告核对后签订《**?凤凰山强电工程结算单》。2020年7页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655,016元、违约金671,003元,并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655,016元及违约金671,003元就**?凤凰山房产建设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20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0)湘3101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15.5016万元,违约金2万元共计117.5016万元,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之前付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0万元,余款其中715,016元于2020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二、质保金60,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满期后七天内支付。案件受理费25,408元,减半收取12,704元,由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凤凰山房产建设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凤凰山强电工程结算单》、(2020)湘3101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焦点是:一、供配电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是否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案若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是否超过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案件受理费、违约金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被告发包给原告的供配电工程属于“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活动”,需要专业资质,且性质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应属建设工程范围。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原告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具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
关于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后,原、被告于2020年6月2日签订《**?凤凰山强电工程结算单》,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但未约定付款期限。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原告可在该期间内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并主张其就**?凤凰山房产建设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主张未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湘3101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价款为1,155,016元、违约金20,000元。该调解书虽未对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但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权利,不因调解书未涉及而丧失,故原告现主张被告应当向其支付的1,155,016元工程价款在**?凤凰山房产建设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内优先受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向其支付的20,000元违约金、12,704元案件受理费亦在**?凤凰山房产建设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内优先受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视为对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1,155,016元,在**?凤凰山房产建设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宇怀
人民陪审员  石再生
人民陪审员  米晓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