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吉首市万溶江电力金具厂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西供电分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2276号
原告:吉首市万溶江电力金具厂,住所地:吉首乾州(原羽绒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翔诚,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松,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邵龙,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向阳坪。
法定代表人:黄定疆。
被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
被告: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广州工业园产业中心办公楼A302、A304、A306、A308室。
法定代表人:舒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首市万溶江电力金具厂诉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西供电分公司、***、吉首市吉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首市万溶江电力金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11元(已减半),由原告吉首市万溶江电力金具厂承担。
审 判 员 王 维 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陈宇高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