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9332号
原告:重庆亿乐勤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776号2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亿乐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2023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未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亿乐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