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2执1331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大*****59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500号。 法定代表人:***,访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108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61,849.4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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