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2执1331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大*****59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500号。
法定代表人:***,访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108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61,849.4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