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

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17759号之二 原告:泛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泛某公司与被告中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泛某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泛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泛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3元,由泛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