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11089号
原告:中铁某某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朱某,男,199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中铁某某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2025年4月23日,原告中铁某某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某某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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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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