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混站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民初1449号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混站。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混站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混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555019.79元及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函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16条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约定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本案应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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