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6224号
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与科新路交叉路口海源高新天地商业广场2幢1**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城C区C3栋22、2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6元,减半收取6323元由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余6323元退还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