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1323民催1号
申请人:芜湖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联盟村。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芜湖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31300051/32000889、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4日、出票人为西峡县瑞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峡县金马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