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7执6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与学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芜湖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执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戴卢刚书记员(代)*金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