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天民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芜湖天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5民初3612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芜湖天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计2966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03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