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现代汉城金湾广场C区2号楼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836992151。
法定代表人:王泽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姮,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本院(2019)皖042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两次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平台查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余额为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