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422民初121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娇,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赵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燕,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姮,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在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62×××21存款15万元,并提供寿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县安丰塘镇苏王街道开发街B区XX号一套房屋(房地权证字第寿县**)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在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1)存款予以冻结15万元;
二、对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寿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县安丰塘镇苏王街道开发街B区XX号房房地权证字第寿县**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