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422民初1217—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娇,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现代汉城金湾广场C区2号楼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836992151(3-3)。
法定代表人:王赵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燕,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姮,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皖0422民初12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在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62×××21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在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1)15万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寿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寿县安丰塘镇苏王街道开发街B区77号房地权证字第寿县000237**号的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权成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