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7民初4023号
原告:***,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国锐诉被告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5元,减半收取2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涂清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