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执2220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与建设路交汇处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607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89570元及利息,受理费2382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1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樊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