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德、陈夏雨,均是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B座7楼B701-B704号。
法定代表人:余批生,经理。
原审被告:詹钰莹,女,199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詹钰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4民初9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2015年,上诉人便在茂名市电白区购买一套房产,自2016年8月26日至今,上诉人及家人一直在茂名市电白区生活居住、经营生意,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茂名市电白区,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交《房屋产权查询答复书》、《结婚证复印件》及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观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结合本案在案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自2016年8月至本案立案时一直在茂名市电白区居住,且已超过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茂名市电白区应认定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茂名市电白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4民初99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文坚
审 判 员 黄鸿恩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谭宇胜
书 记 员 陈国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