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

江门市广播电视台、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03民初12713号
原告:江门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00773053243X。
法定代表人:何志斌,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咏琦,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B座7楼B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863802497。
法定代表人:李泽鲲。
原告江门市广播电视台诉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咏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应诉和参加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58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88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本息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10月9日为4312.37元,合计10200.37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原告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星艺江门分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星艺江门分公司受原告委托承担江门市广播电视台(新闻共同睇)演播室改造工程。
合同签订后,原告与星艺江门分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合同书》,针对《装饰工程合同书》未结清的款项,双方约定由星艺江门分公司向原告购买16888元的广告套餐,需补缴5888元,补缴后视为双方履行合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至今,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向星艺江门分公司催收欠款,被告至今拖欠款项拒不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星艺江门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其应履行支付款项的合同义务。如今星艺江门分公司作为分公司被隶属企业撤销,而被告作为其分公司的行为责任承担人,应承担其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星艺江门分公司装饰工程合同书;2.合同书;3.江门广播电视台广告播出表;4.广告费发票;5.催款通知书;6.律师函快递单、律师函。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有原件,且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及与陈述事实的关联性,并据此查明以下事实:
2014年7月23日,原告与星艺江门分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委托星艺江门分公司承担江门市广播电视台(新闻共同睇)演播室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为25天。
2015年9月25日,原告与星艺江门分公司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在《合同书》签订五天之内,星艺江门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告款16888元,扣除2014年7月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中预付的广告费11000元,本次实际支付5888元,原告于合同期(播出期为2015年9月27日至2015年10月6日共10天)内,为星艺江门分公司提供15秒广告版本10天内五天频道总播出次数100次。上述广告费5888元,星艺江门分公司至今未付,原告经催促无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星艺江门分公司系被告设立的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与星艺江门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播放广告的义务,星艺江门分公司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现付款期限已过,星艺江门分公司仍未向原告支付广告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星艺江门分公司已于2017年6月22日注销,而星艺江门分公司是被告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该分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应由被告继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5888元依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自2015年10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的问题。《合同书》约定星艺江门分公司应于签订合同之日五天内支付广告费,而《合同书》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故原告主张违约金自2015年10月6日起计算没有超出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合同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19日及之前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原告主张超过上述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广播电视台支付广告费58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起以尚欠的广告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元,由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吴翠青
人民陪审员  梁荣豪
人民陪审员  刘长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祎姗
书 记 员  李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