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28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安乐村委会田头村迎宾大道侧边。
法定代表人:王友池。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德,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雨,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B座7楼B7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俊健,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区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建混凝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装饰佛山公司)、***、周俊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4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庞建混凝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904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作出(2020)粤0904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驳回庞建混凝土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庞建混凝土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不能够将三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合并在一起向本院起诉,本院也不应将三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一并立案审理,而应分别立案审理”,这是对本案法律事实的曲解。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周俊健与***是作为需方直接与庞建混凝土公司联系的,也是施工工程的直接负责人,但周俊健与***又给庞建混凝土公司提供了其与星艺装饰佛山公司签订的《茂名电白AnimalParty酒吧土建施工合同》,告知庞建混凝土公司其是星艺装饰佛山公司的代表。庞建混凝土公司是基于上述合同才应周俊健与***的要求供货。本案的法律事实就是一个案件。至于最终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是法院要审理查实的问题。况且,一审法院已收到星艺装饰佛山公司的答辩状,明知星艺装饰佛山公司否认了与庞建混凝土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答辩意见,及辩解是周俊健以假公章承揽工程事宜。同时,一审法院也收到了周俊健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上述有关被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和责任承担问题实际是基于同一事实的,只有开庭审理才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如果分三个案件审理,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另有同一批案件(2020)粤0904民初997号、(2020)粤0904民初998号、(2020)粤0904民初999号、(2020)粤0904民初1001号买卖合同纠纷案正在一审法院审理,为何本案要分三个案件立案审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0)粤0904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星艺装饰佛山公司辩称:星艺装饰佛山公司与庞建混凝土公司没有发生过混凝土买卖关系,庞建混凝土公司将星艺装饰佛山公司作为起诉主体错误。一、星艺装饰佛山公司从来没有与庞建混凝土公司所称的“广东环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过《茂名电白AnimalParty酒吧土建施工合同》,也没有实际承包过该酒吧的土建工程,更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与周俊健承包该酒吧的土建工程。庞建混凝土公司提交的《茂名电白AnimalParty酒吧土建施工合同》的“乙方信息”系***与周俊健夫妻盗用的,公章也是伪造的,与星艺装饰佛山公司无关,星艺装饰佛山公司将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控告,追究***与周俊健伪造公司公章罪的刑事责任。二、星艺装饰佛山公司之前并不认识***与周俊健,双方没有从属关系或授权委托关系,也没有合作关系,***与周俊健向庞建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是个人行为,与星艺装饰佛山公司无关。庞建混凝土公司将星艺装饰佛山公司作为起诉主体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庞建混凝土公司对星艺装饰佛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在周俊健、***其他系列案件中,星艺装饰佛山公司在(2020)粤0904民初997号案件中(朱庆春起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己向电白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章鉴定,现该案早已审理完结,明确了星艺装饰佛山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周俊健辩称:在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周俊健仅为当中的项目联系人之一,并不是项目负责人。周俊健主要负责协助沟通和跟进事宜,当中没有签署过任何责任合同,对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中的合同金额和合同细节并不知情。因此本案与周俊健没有直接责任的关系,更没有利益上的关联。
***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庞建混凝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周俊健支付货款、泵车费共176560元及按未付款每天千分之一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周俊健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中可反映:本案系原告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双方因交易商品混凝土发生拖欠货款和泵车费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是原告与被告***、周俊健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周俊健支付货款、泵车费共176560元及按未付款每天千分之一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反映:原告又主张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周俊健等三方交易商品混凝土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因原告将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周俊健一起作为被告,请求一审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支付货款、泵车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导致本案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被告周俊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请求。对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与诉讼请求的不对称等问题对原告进行了口头释明,告知原告在与被告交易商品混凝土中,原告要么将商品混凝土出售给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要么原告将商品混凝土出售给被告***或者周俊健,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应该明确与谁发生商品混凝土交易。对此,原告仍坚持其诉求。事后,一审法院作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4民初1002号告知书,该告知书以交易对象为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在收到该告知书七日内撤回对***、周俊健的起诉。同时,该告知书也告知被告周俊健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作出不予采纳的答复。逾期后,原告仍未撤回对***、周俊健的起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二是原告与被告***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三是原告与被告周俊健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原告不能够将三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合并在一起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也不应将三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一并立案审理,而应分别立案审理,才能准确查清原告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情况和原告与***之间的合同情况以及原告与周俊健之间的合同情况,才能作出正确判决。因此,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由原告另行分别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21.54元,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二审查明,2019年11月7日,星艺装饰佛山公司作为乙方与广东环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茂名电白AnimalParty酒吧土建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茂名电白AnimalParty酒吧装饰工程,双方约定由星艺装饰佛山公司包工包料承包茂名电白AnimalParty酒吧工程,***在星艺装饰佛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星艺装饰佛山公司印章,周俊健是合同联系人。庞建混凝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提供《2019年(11)月份商品混凝土和泵车费对账确认单》,需方***,工程名称:星光文创展厅项目,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4日提供商品混凝土合计399立方,应收金额合计176560元,未收款合计176560元,庞建混凝土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名并加盖印章,***于2019年12月12日在对账确认单上签名确认,但没有加盖星艺装饰佛山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庞建混凝土公司提供的《2019年(11)月份商品混凝土和泵车费对账确认单》,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4日提供商品混凝土合计399立方,应收金额合计176560元,未收款合计176560元,2019年11月25日庞建混凝土公司在该对账确认单签名并加盖印章确认,***于2019年12月12日在对账确认单上签名确认,说明庞建混凝土公司有供货的事实。***在星艺装饰佛山公司与广东环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处签名,周俊健是该施工合同的联系人,星艺装饰佛山公司、***、周俊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买卖关系,庞建混凝土公司将星艺装饰佛山公司、***、周俊健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庞建混凝土公司请求星艺装饰佛山公司、***、周俊健支付货款、泵车费共176560元及按未付款每天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予审理,一审驳回庞建混凝土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庞建混凝土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4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艳
审 判 员  徐忠圣
审 判 员  罗 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世宁
书 记 员  赖桢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