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4民初998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德,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雨,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批生。
被告:***。
被告:***。
原告***诉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本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广东环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茂名电白AnimalParty酒吧土建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茂名电白AnimalParty酒吧土建工程,双方约定由乙方包工包料承包茂名电白AnimalParty酒吧土建工程。***在乙方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处签名。***是合同联系人,与***一起管理茂名电白AnimalParty酒吧土建工程。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7日向原告购买灰油,需付原告货款7020元。施工员李华振和***在送货单收货人处签名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7020元。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佛山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在送货单上确认收货数量和金额,是施工方代表,均负有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送货单没有显示为原告送货,本案与原告***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不足以认定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子贤
人民陪审员 李子曦
人民陪审员 杨晓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晓常
书 记 员 罗扬东
书 记 员 廖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