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监1号
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滨州鑫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渤海一路向东200米路南(铁匠创富物流中心园内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43658457。
法定代表人:张峰传,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以北渤海十六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6231967B。
负责人:程雪源。
原审原告滨州鑫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鲁1602民初4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滨城区检察院以原审案件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滨城区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应当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
审 判 长 吕 冰
审 判 员 贾凯华
审 判 员 袁晓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孔琳雪
书 记 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