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2123号
原告:***,男,1958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耿捍卫,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市沾化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沾化区富国路227号。
被告:滨州鑫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黄河六路渤海一路向东200米路南。
原告***与被告***、耿捍卫、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市沾化区供电公司、滨州鑫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