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8531号 原告青岛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36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4131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青岛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捷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8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