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方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602行初35号
原告山东方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锦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68323263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六路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020042294197。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第三人***,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山东方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与第三人已案外达成和解解决,原告山东方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方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方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成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