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捷力成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合力得利电气有限公司、泰安鼎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泰安胜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02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组织机构代码7306662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泰安市捷力成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省**文化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872278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合力得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开发区南十里河村。组织机构代码6613621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鼎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凤台商贸城。组织机构代码7697290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胜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80606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捷力成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合力得利电气有限公司、泰安鼎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泰安胜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