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02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张美,女,1992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执行人:泰安胜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与被执行人泰安胜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