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研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国研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85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熊家街村。

法定代表人:鲍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研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院**楼**403。

法定代表人:冷奇权。

申请人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研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浙0281民初85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研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元。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国研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忠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宋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