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2执2006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民终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债权2950000元,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 二、限制被执行人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等工商信息的变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华勇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