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执467-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科隆大道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79420390D。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东产业聚集区新东大道与化工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897493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在执行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乡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新仲裁字第35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仲裁委员会(2017)新仲裁字第35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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