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7921号
原告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科隆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胜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