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恢2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1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720579。
法定代表人:晏大任。
被执行人: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六公里花园商业2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04916359R。
法定代表人:陈良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胜兵,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路888号农商银行大楼10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5852789C。
法定代表人:朱永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胜兵、***、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