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167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勇之,安徽滳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东路与淮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7388J。
法定代表人:赵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六公里花苑商业2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04916359R。
法定代表人:陈良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