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4524号
原告:温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梅雪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县,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平阳县昆阳镇世豪绿洲业主委员会,住,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世豪绿洲小区/div>
负责人:陈礼琴。
原告温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昆阳镇世豪绿洲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温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朱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