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1财保12号
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牧野小区10号楼东单元3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求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许昌市永昌东路以南、清苑路以北绿园9幢东起一单元24层2401室(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075973号)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许昌市魏文路以西、永兴东路以南芙蓉台小区15幢东起1单元402室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豫K×××××宝马牌汽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豫K×××××别克牌汽车(保全金额共计2000000元)。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许昌市永昌东路以南、清苑路以北绿园9幢东起一单元24层2401室(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075973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许昌市魏文路以西、永兴东路以南芙蓉台小区15幢东起1单元402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豫K×××××宝马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豫K×××××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上述查封以200万元价值为限。
二、被申请人在查封期间对以上被查封房产、车辆负责妥善保管,不得毁损、隐藏、变卖、擅自转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