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1民初3795号
原告: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牧野小区10号楼东单元3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海涛、***,河南省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现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女,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现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另,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的诉已不存在,故对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再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16元,减半收取计1370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燕军
审判员文万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