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1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许昌市建安区,所谓的侵权行为地及案件审理都是在鄢陵县,本案应由许昌市建安区法院或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或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异议主要针对原告诉请等进行程序性审查。据原告诉状,其诉请主要为要求被告***承担因违法代理所造成的损失,原审据此确定本案为侵权纠纷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地明显在河南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与本案事实相关的另案亦经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该院审理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另,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除法律、司法解释直接规定如名誉侵权等案件可以认定原告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外,一般指侵权行为所直接引起的结果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不能过于泛化,不能简单以原告受有损害即认定原告所在地为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账户款项的扣划系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的执行行为所致,原审以此认定款项扣划地即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1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李中孝
书记员 张鑫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