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25民初2261号
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5718.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571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爱霞
书记员 张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