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0民再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上乐村镇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亚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焕乾,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现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林杰,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鄢陵县,现住许昌市建安区。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帆,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辉路桥公司)与被申请人***、石林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0民终131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21)豫民申693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腾辉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亚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焕乾,被申请人***、石林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辉路桥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本院(2021)豫10民终1316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了足以影响案件结果的事实。腾辉路桥公司已向***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案涉商砼款不应由腾辉路桥公司负担。一、二审判决对此避而不谈,明显遗漏了足以影响案件结果的事实。1.腾辉路桥公司于2016年1月5日与***签订了《经营合作协议书》、《责任协议书》各一份,***系挂靠在腾辉路桥公司名下,以腾辉路桥公司名义投标。双方明确约定,未经腾辉路桥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将腾辉路桥公司的资质向第三方转让、转包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担。2.***以腾辉路桥公司名义中标后,违反与腾辉路桥公司的约定,又非法将中标工程非法转包给高清峰。腾辉路桥公司不认识王西铭以及高清峰,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腾辉路桥公司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时,扣除管理费后已将工程款全部付给***及石林杰,***又将工程款转付给了高清峰。王西铭是以自己名义与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而王西铭是高清峰的工人,其行为代表高清峰。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砼款应该由高清峰负担,与腾辉路桥公司无关。在腾辉路桥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的情况下,法院又判决腾辉路桥公司对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砼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于腾辉路桥公司支付了两次工程款,出了双份钱,***应当赔偿腾辉路桥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3.在(2019)豫1024民再1号案件中,***多次承认,腾辉路桥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工程款,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砼款应该由高清峰负担,而不应该由腾辉路桥公司负担,说明其对腾辉路桥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商砼款是非常清楚的,但其又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同意腾辉路桥公司对支付商砼款承担连带责任,明显侵害了腾辉路桥公司的财产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混淆了腾辉路桥公司与***之间的内部关系与对外关系。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8)豫1024民初167号案件中,***在没有受到腾辉路桥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调解,同意腾辉路桥公司对商砼款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腾辉路桥公司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划扣走人民币2200859元。***明知腾辉路桥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款、没有腾辉路桥公司明确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让腾辉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给腾辉路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即使原审法院认为***对外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但在腾辉路桥公司与***之间,***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分腾辉路桥公司财产,应予赔偿。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遗漏了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且没有区分腾辉路桥公司与***双方内部关系与对外关系,从而作出了错误的本案判决。
***、石林杰提交意见称,一、***在本案中有代理权限。1.***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是特别授权,授权范围明确标注有“和解”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经鉴定就是腾辉路桥公司的印章。***是接到腾辉路桥公司的通知到法院开庭的,腾辉路桥公司并非不知情。2.本案一审中***提供的开庭传票的邮件底单,证明鄢陵县人民法院通知的是位于新乡的腾辉路桥公司,而***到鄢陵县法院开庭是接到腾辉路桥公司的通知和委托。二、***没有因自己的过错给腾辉路桥公司造成任何损失。1.腾辉路桥公司向固若砼业支付的两百多万货款,是腾辉路桥公司本来就拖欠的货款,不管是谁去代理,都会判决腾辉路桥公司支付给固若砼业公司,并不是因为***的过错导致腾辉路桥公司平白无故支付该货款。2.本案涉及的工程,中标价格是866万余元,鄢陵县交通局已经拨付了600多万元,还有200多万元没有拨,以后支付也是支付给腾辉路桥公司,提前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混凝土公司,腾辉路桥公司没有损失。三、本案与石林杰没有任何关系,石林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腾辉路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2200859元及利息44750元(利息以22008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2020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赔偿完毕之日);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2000元(以2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2020年1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以2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1日,腾辉路桥公司中标2015年鄢陵县第一批农村公路改建工程第十二标段,***系腾辉路桥公司委派在许昌境内进行公路市场投标及中标业务人员。第十二标段路段在施工过程中,王西铭与固若砼业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2018年1月31日,固若砼业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西铭、腾辉路桥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欠款本金2176692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向腾辉路桥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腾辉路桥公司在收到该案传票后,让***到法院督促涉案纠纷中债务的偿还。该案庭审时,腾辉路桥公司未到庭,王西铭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持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到庭参加调解。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2018)豫1024民初167号】内容为:一、被告王西铭给付原告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2176692元,于2018年11月31日前给付800000元,下余1376692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结清;二、如被告王西铭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日期给付混凝土款,被告王西铭应向原告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混凝土款的利息240000元,原告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可就下余未付混凝土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西铭所欠混凝土款本金217669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507元由被告王西铭负担。该案调解后,因王西铭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原告腾辉路桥公司的基本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卫辉支行被法院执行专户扣划,由此引起本案纠纷。
另查明,腾辉路桥公司因不服法院(2018)豫1024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许检民(行)监(2019)41100000061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0民抗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再审该案。2019年11月1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民再1号民事裁定认为,该案不存在虚假诉讼、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裁定该案终结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在(2018)豫1024民初167号固若砼业公司与王西铭、腾辉路桥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是否具有代理权。针对该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被告***在固若砼业公司与王西铭、腾辉路桥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提供的有加盖腾辉路桥公司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腾辉路桥公司亦认可授权***使用加盖在该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中的印章在招投标程序中使用,并不授权***在诉讼中使用,说明腾辉路桥公司存在多枚印章。腾辉路桥公司认可在收到开庭传票后,让***到法院督促涉案纠纷中债务的偿还,具有让***参加诉讼的意思表示。同时***使用参加该案的该枚印章,是腾辉路桥公司授权***使用的,腾辉路桥公司并没就该印章使用的范围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参加固若砼业公司与王西铭、腾辉路桥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诉讼并达成协议,具有代理资格。原告腾辉路桥公司主张被告***无代理权,但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无代理权,故其要求被告***、石林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91元,由原告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腾辉路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委托人具有过错。本案中,虽上诉人腾辉路桥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超越权限造成上诉人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上诉人腾辉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8)豫1024民初167号固若砼业公司与王西铭、腾辉路桥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无代理权、超越权限或具有过错,故一审驳回上诉人腾辉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2元,由上诉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再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另查明,2016年1月5日,***与腾辉路桥公司签订了《经营合作协议书》、《责任协议书》各一份,约定腾辉路桥公司委派***在许昌市境内进行公路市场的投标及中标业务。双方约定,未经腾辉路桥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将腾辉路桥公司的资质向第三方转让、转包等,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担。在履行协议中,***认可腾辉路桥公司中标鄢陵县第一批农村公路改建工程第十二标段,***将腾辉路桥公司的资质转让给高清峰使用,高清峰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王西铭是高清峰的工作人员。***也认可腾辉路桥公司收到案涉工程款后,已经按照***的指示转付了案涉工程款。
案涉工程在施工中因拖欠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被起诉,***受腾辉路桥公司委托参加诉讼,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2018)豫1024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鄢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民事调解书中,于2019年11月20日扣划腾辉路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859元。
本院再审认为,***与腾辉路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未经腾辉路桥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将腾辉路桥公司的资质向第三方转让、转包等,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担,上述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约定,将腾辉路桥公司的资质转让给高清峰使用,在施工中因拖欠货款,以致腾辉路桥公司被案涉工程供货方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并在执行中被法院划扣2200859元,给腾辉路桥公司客观上造成了实际损失。在腾辉路桥公司已经将收到案涉工程款按照***的指示转付情况下,腾辉路桥公司要求***赔偿因法院执行所造成的2200859元损失及相应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腾辉路桥公司要求***赔偿其他损失及石林杰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腾辉路桥公司部分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豫10民终1316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200859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以2200859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0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91元,***负担12382元,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2元,***负担24764元,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袁 野
审判员 李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雯锐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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