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3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上乐镇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南张羌镇杨沟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点,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1楼C9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中)588号4号楼4**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22元,减半收取14161元,由上诉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