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安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八北二路北、四港联动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赵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歌,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理,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靖,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安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6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建硕公司一审中提交《郑州安源工程检测与修复技术研发及精密设备制造厂房(技术核定单及变更增加结算)汇总表》,并称将该汇总表交给了安源公司项目代表赵天祥。安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建硕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安源公司收到了该汇总表。一审法院根据该汇总表确认增项工程款数额,依据不充分。在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案涉工程款数额时,对建硕公司一审中就案涉工程价款提出的评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处理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66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安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7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传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