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万年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航,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安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八北二路北、四港联动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歌,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安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23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