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2财保31号
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贾如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391640元的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391640元的资金。
案件申请费2478.20元,由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预先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审判员刘利贤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杨  红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