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疆扬远航管业有限公司、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324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疆扬远航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大草滩村。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九区天山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疆扬远航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5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6545.68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56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199393.68元(其中案款196545.68元、执行费2848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庆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