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2财保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武昌路步行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贾如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九区天山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新02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39164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便于被申请人向其付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391640元的冻结,该申请系解除保全申请人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其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39164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478.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利贤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