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同力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118号
申请人:奎屯同力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一区喀什东路以北、哈密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田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荣,新疆杰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新疆杰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军垦北路970号(六师医院斜对面原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奎屯同力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8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奎屯同力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同力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8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申请人奎屯同力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