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民初1915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远,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月华,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九区天山北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97348661M。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希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咏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彦杰